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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准备有哪些,判断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12-14 18:15:05
  一、离婚前的准备有哪些
  1、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2、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3、离婚前的准备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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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准备有哪些,判断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二、判断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认定离婚的条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未完全破裂则不准离婚;而夫妻感情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正确判断和把握法律规定,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能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以下情形:
  一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违反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禁止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等等,凡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
  三是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十四条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已被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取代。现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是一方欺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是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是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无和好可能的。七是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八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九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其他条文规定如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取代了原来规定的三年,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情形被婚姻法的相应条文规定取代。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对离婚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应很好把握,处理好离婚纠纷。
  总之,夫妻感情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很多,实践中把握较难,如夫妻都争夺一个小孩子的抚养但要求离婚,是不是夫妻感情就破裂了,对孩子的爱难道不是夫妻感情因素,夫妻感情包含法律,情理,道德和责任,义务。是人生中最美好最珍贵财富,也是最复杂最难理的情结。每个人都应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处理好自己的感情。如果夫妻间出现以上情形,其夫妻感情就被认定为破裂。因此,要抚育好夫妻情感,珍惜夫妻友情,但愿情长久,夫妻长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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