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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准予离婚有特定条件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8-08 08:56:42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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