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婚姻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婚姻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婚姻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婚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律师支招律师支招 → 离婚后8年方知非亲子 起诉前妻获支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后8年方知非亲子 起诉前妻获支持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7-21 20:18:22
中国法院网讯   抚养了十年多的孩子,结果却发现不是自己亲生了,而是前妻和别人生的孩子,一怒之下,便把前妻告到法庭,要求返还孩子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6月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抚养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了孩子小姜由被告梁某抚养,原告姜某负责协助被告梁某将小姜的户口从原告的户口中迁出;被告梁某向原告姜某返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告梁某向原告姜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协议。至此,一触即发的深层次矛盾得到彻底化解,避免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原告姜某与被告梁某于199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0年2月1日,被告梁某生育一子小姜。孩子的生出,不仅没有改变被告外出的习性,也没有给家庭带来了新的希望。因爱人梁某有时夜不归宿,姜某对此非常不满,并多次和其吵架。两年以后,双方感情荡然无存,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就到让胡路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小姜由其母亲梁某抚养,姜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2003年6月13日,作为小姜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因为再婚,不方便带孩子,就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姜由姜某抚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小姜由姜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姜某一人承担。因姜某照顾小姜经济紧张,遂于2004年3月17日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最后判决梁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

    2007年末,邻居发现孩子小姜长得越来越不像姜某,便对姜某说孩子可能不是亲生的。今年1月8日,鉴定结果显示为原告姜某不是小姜的生物学父亲。拿到鉴定报告后,姜某夜不能寐,愤怒之下,把前妻梁某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梁某立即将小姜的户籍从原告处迁出;被告向原告返还6万元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所有的恶果,都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双方婚后多年之所以未生育孩子,就是因为原告有疾病丧失生育能力。原告为了不离婚,承诺被告可以和别人生个孩子,而现在原告反悔,违反当时的承诺。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鉴于原告本不想要和自己没有关系的孩子,也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主审法官根据鉴定结果,做双方思想工作,让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是自己的错误给原告造成了莫大的精神伤害,要为自己过去错误买单;让原告意识到孩子是无辜的,错是在大人,孩子是无法选择父母的。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最后,原告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达成了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协议。

    案件调解结束后,原告紧紧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说:其实,我很喜欢这个孩子,可是一想不是自己的孩子,就是过不去这个门槛,今天终于可以松口气,算是解脱了。被告也非常感谢法官多次为其做工作,帮助减少自己经济压力,并说其实自己也非常后悔当年犯下的错,这种错既然犯了,就无法再能挽回,也正因为这样,才造成今天的这个局面。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081614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不能生育不是法定离婚情形
下一篇:离婚诉讼立案技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7003576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