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婚姻律师法律咨询 苏州婚姻律师律师简介 苏州婚姻律师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苏州婚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律师支招律师支招 → 老年人再婚时婚前财产怎样约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老年人再婚时婚前财产怎样约定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05 15:28:3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也历经了1980年、2001年两次修订。这些修订的原因即在于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相应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法律咨询:老年人再婚时怎样约定婚前财产

  律师回答:

  为了避免再婚后,同继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提倡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约定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而非强迫。

  (2)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对他人(如子女)的财产无权加以约定。

  (3)必须具有一定形式,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然后再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文由苏州离婚律师(www.0816148.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苏州离婚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的法律规定
下一篇:最高法拟规定不支持婚姻第三者索赔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7003576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离婚律师
keywords:苏州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