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债权债务
|
涉外婚姻
|
律师支招
|
法律法规
|
联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协议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被人收养还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解读20-30%的抚养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
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汽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协议离婚后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手续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协议离婚手续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4-07-23 10:24:41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此文由
苏州离婚律师
(
www.0816148.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
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
下一篇: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蜀ICP备17003576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
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
苏州离婚律师
网
keywords:
苏州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