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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反悔,分割条款还有效吗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11-02 18:06:24
核心内容: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张某和李某婚后矛盾不断,常常吵架,二人商量离婚,还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办理离婚手续时,李某又反悔了,张某想去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张某和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有效吗?(读者:林红)
林某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
但是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就是协议的生效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条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当事人双方离婚未成,之前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结合张某的情况,虽然她和李某关于房屋分割签订了协议,但是二人协议离婚没有成功,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张某和李某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广西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明华 冷华
延伸阅读:
协议离婚的登记机关
协议离婚的登记机关,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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