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业务范围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遗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债权债务
|
涉外婚姻
|
律师支招
|
法律法规
|
联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
┝
财产分割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协议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哪些?
被人收养还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解读20-30%的抚养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
离婚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做?
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汽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协议离婚后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苏州离婚律师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11-02 18:04:22
核心内容:协议离婚的步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解答节后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文由
苏州离婚律师
(
www.0816148.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
协议离婚反悔,分割条款还有效吗
下一篇:
协议离婚中财产约定的处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2-2013
苏州离婚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手机:13962184736(微信) 邮箱:jin-lawyer@163.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
蜀ICP备17003576号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苏州离婚律师
网,为您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
苏州离婚律师
网
keywords:
苏州婚姻律师